勞部發〔1993〕134號
勞動部《關于頒發<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勞動管理部門,解放軍總后勤部司令部、總參某部軍務部:
為了加強職業技能鑒定社會化管理,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工人考核條例》,我們制定了《職業技能鑒定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予以頒發實行,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規定》的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職業技能鑒定事實辦法》,經勞動部批準后實施。要加強對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綜合管理,在原有考核領導組織和專業考評組織基礎上,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條件,經過試點,分批組建職業技能鑒定站(所)
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尚未實行《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工種,可按現行《工人技術等級標準》,《技師考評條件》在各自鑒定的工種范圍內,組織行業專家、名師統一編制鑒定試題,但不允許職業技能鑒定站(所)自行編制鑒定試題。
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考評員的管理,制定考評員聘用管理辦法。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要加強考評員資格培訓、鑒定工作。
四、 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職業技能鑒定站(所)標牌,考評員資格證書和胸卡由勞動部規定統一規格和式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勞動機構復制印制。
五、 企業、事業單位和職工個人自愿參加由相應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組織的職業技能鑒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和考核組織不得強行規定或要求企業、事業單位和職工進行職業技能鑒定。
六、 根據《規定》的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勞動管理機構,要加強對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組織領導,抓緊做好職業技能鑒定社會化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選擇一些社會通用、覆蓋面廣的工種(專業)進行試點。在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中,要充分發揮行業(部門)的作用,樹立為企業和勞動者服務的觀念,協調好各方面的關系,是職業技能鑒定社會化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一九九三年七月九日
職業技能鑒定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完善職業技能鑒定制度,實現職業技能鑒定的社會化管理,促進職業技能開發,提高勞動者素質,根據《工人考核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職業技能鑒定是指對勞動者進行技術等級的考核和技師、高級技師(一下統稱技師)資格的考評。
第三條 職業技能鑒定實行政府指導下的社會化管理體制。
(一) 勞動部綜合管理全國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制定規劃、政策和標準;審查批準有關行業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
(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綜合管理本地區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審查批準各類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關規定辦法:
1、 參加技能鑒定人員的申報條件和鑒定程序;
2、 專業技術知識、操作技能考核辦法;
3、 考務、考評人員工作守則和考評小組成員組成原則及其管理辦法;
4、 職業技能鑒定站(所)考場規則;
5、 《技術等級證書》的印鑒和核發辦法。
(三) 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四) 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具體實施對勞動者職業技能的鑒定。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和各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職業技能鑒定站(所)。
第二章 職業技能鑒定機構
第五條 勞動部所屬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主要職責是:參與制定國家職業標準和組建國家職業技能鑒定題庫;開展職業分類、標準、技能鑒定理論研究及咨詢服務;推動全國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所屬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主要職責是:組織本地區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和具體實施考評員的資格培訓;開展職業技能鑒定有關問題的研究和咨詢服務;推動本地區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第七條 經勞動部批準,有關行業可建立行業的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主要職責是:參與制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以外非社會通用的本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標準;組織本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和考評員的資格培訓;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及有關問題的研究和咨詢服務;推動本行業的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第八條 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是事業性機構,在管理上實行中心主任負責制。
第九條 職業技能鑒定站(所)是具有承擔對待業人員、從業人員、軍地兩用人才、各級各類職業技術院校和其他職業培訓機構的畢(結)業生,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事業機構。在管理上實行站(所)長負責制。
第三章 職業技能鑒定的組織和實施
第十條 建立職業技能鑒定站(所)
(一) 建立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的條件是:
1、 具有與所鑒定工種(專業)及其等級或類別相適應的考核場地和設備;
2、 具有與所鑒定工種(專業)及其等級或類別操作技能考核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儀器;
3、 有專(兼)職的組織管理人員和考評員;
4、 有完善的管理辦法。
(二) 申請建立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的單位,根據上述條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具體規定,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由其發給《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明確鑒定的工種(專業)范圍、等級和類別,同時授予統一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標牌。
(三) 鑒定技術等級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審批權限;鑒定技師資格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并報勞動部備案。
(四) 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一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審批;跨地區的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和中央、國家機關、解放軍各總部機關直屬單位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有勞動部審批。
第十一條 職業技能鑒定站(所),享有獨立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權利,有權拒絕任何組織或個人更改鑒定結果的非正當要求。
第十二條 .勞動部組織有關行業或單位的專家、名師,根據現行《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和《國家職業技術技能標準》,統一編制職業技能鑒定試題,建立職業技能鑒定題庫。
第十三條 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必須遵守勞動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實施辦法。職業技能鑒定試題必須從國家規定的試題庫提取,不得自行編制試題。
第十四條 職業技能鑒定站(所),應受理一切符合申報條件、規定手續人員的職業技能鑒定,要嚴格執行考評員對其親屬的職業技能鑒定回避制度。
第十五條 職業技能鑒定的對象:
(一) 各類職業技術學校和培訓機構畢(結)業生,凡屬技術等級考核的工種,逐步實行職業技能鑒定;
(二) 企業、事業單位學徒期滿的學徒工必須進行職業技能鑒定;
(三) 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以及各類社會人員,根據需要,自愿申請職業技能鑒定。
第十六條 申報職業技能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職業技能鑒定站(所)提出申請,由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簽發準考證,按規定時間、方式進行考核或考評。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職業技能鑒定證書制度
(一) 對技術等級考核合格的勞動者,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對技師資格考評合格者,發給相應的《技師合格證書》或《高級技師合格證書》;
(二) 《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和《高級技師和格證書》是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的憑證,同時,按勞動部、司法部勞培字〔1992〕1號《對出國工人勞動技術等級、技術職務證書公證的規定》,是我國公民境外就業、勞務輸出法律公證的有效證件;
(三) 上述證書由勞動部統一印制,勞動行政部門按規定核發。
第十八條 單位或個人申報職業技能鑒定,均應按照規定交納鑒定費用。
(一) 職業技能鑒定費用支付項目是:組織職業技能鑒定場地、命題、考務、閱卷、考評、檢測及原材料、能源、設備消耗的費用;
(二) 職業技能鑒定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財政部、勞動部(92)財工字68號《關于工人考核費用開支的規定》,商當地財政、物價部門做出集體規定。
第四章 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
第十九條 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必須具有高級工或技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資格;鑒定技師資格的考評員必須具有高級技師、高級專業技師的資格。
第二十條 考評員由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進行資格考評,由勞動行政部門核準并辦法考評員資格證書和帶有本人照片的職業技能鑒定資格胸卡。
第二十一條 鑒定技術等級的考評員資格認定和合格證書的核發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具體規定;鑒定技師資格的考評員資格認定和合格證書的頒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核準。
第二十二條 職業技能鑒定站(所)要在取得考評員資格證書的人員中聘任相應工種、等級或類別的考評員,聘期三年,并應采取不定期輪換、調整考評員的方式組成考評小組。
第二十三條 考評員要嚴格遵守考評員工作守則和執行考場規則。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實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和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的工作人員。在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根據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并停止其在指導中心或鑒定站(所)的工作;考評員如有上述行為者,吊銷考評員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違反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八條(二),造成不良影響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有勞動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結亂收費的,沒收其非法所得費用。沒收的費用,專項用于職業技能鑒定事業。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二)中第五項和第十七條(三),偽造、仿制或濫發《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高級技師合格證書》的,除宣布其所發證書無效外,還應視情節輕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對其中通過濫發證書獲取非法收入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
Copyright ? 2023 白銀礦冶職業技術學院 All Rights Reserved